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6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林芬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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