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556號
PCDV,110,司促,35556,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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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5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宗華 


債 務 人 林宗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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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