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534號
PCDV,110,司促,35534,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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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34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顏名宏即顏金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名宗即顏金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名良即顏金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金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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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