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2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簡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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