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440號
PCDV,110,司促,35440,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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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書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伍仟捌佰伍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書能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745,855元 │     │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書能  │自民國96年5 │至民國96年11│年息1.2%   │
│  │745,855元 │     │月15日起  │月1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96年11│至民國97年2 │年息2.4%   │
│  │     │     │月15日起  │月14日止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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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