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429號
PCDV,110,司促,35429,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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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29號
債 權 人 東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債 務 人 友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伍拾
  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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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