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57號
PCDV,110,司促,35357,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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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褚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
  請求予以限縮。
  ㈡.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
  。
  ㈢.債務人現尚欠9,788元未給付,其中7,815元為92年11月2
  4日至97年6月27日之帳款,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7年8月25日
  即未再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褚有欽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81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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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