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11號
PCDV,110,司促,35311,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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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周芸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芸家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2年1
  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26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1.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8月26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7,500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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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