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志強於90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768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48,63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30元整及違約金9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638元自110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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