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840號
PCDV,110,司促,34840,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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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966977890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0860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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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