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39號
PCDV,110,司促,34639,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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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
  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6月21日,現尚有新臺幣27,
  6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淑女  │自民國98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7670 │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淑女  │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70 │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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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