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
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6月21日,現尚有新臺幣27,
6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淑女 │自民國98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7670 │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淑女 │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70 │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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