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明志於88年03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9,974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明志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53464 │ │9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明志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16670 │ │9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蘇明志 │自民國90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5% │
│ │24843 │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蘇明志 │自民國90年12│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4843 │ │月27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之百分之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以上者其超過6 │
│ │ │ │ │ │個月部份,按上│
│ │ │ │ │ │開利率之百分之│
│ │ │ │ │ │20,按期計收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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