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572號
PCDV,110,司促,34572,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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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素女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68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9年
  11月1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12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3月12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36,888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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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