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艾友恩
債 務 人 亞伯艾康威即ALBERT KANWIL
債 務 人 蘇敏慧
一、債務人艾友恩、亞伯艾康威即ALBERT KANWIL、蘇敏慧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艾友恩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邀同
債務人亞伯艾康威即ALBERT KANWIL、蘇敏慧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 25,19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艾友恩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58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亞伯艾康威即ALBERT KAN
WIL、蘇敏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友恩、亞│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百分之○點│
│ │20,586│伯艾康威即│6月01日起 │0月20日止 │九 │
│ │元 │ALBERT KAN├──────┼──────┼───────┤
│ │ │WIL、蘇敏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慧 │0月21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友恩、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86│伯艾康威即│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ALBERT KAN│ │ │百分之十,逾期│
│ │ │WIL、蘇敏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慧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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