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505號
PCDV,110,司促,3450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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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艾友恩 

債 務 人 亞伯艾康威ALBERT KANWIL


債 務 人 蘇敏慧 

 
一、債務人艾友恩、亞伯艾康威ALBERT KANWIL、蘇敏慧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艾友恩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邀同
  債務人亞伯艾康威ALBERT KANWIL、蘇敏慧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 25,19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艾友恩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58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亞伯艾康威ALBERT KAN
  WIL、蘇敏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友恩、亞│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百分之○點│
│  │20,586│伯艾康威即│6月01日起  │0月20日止  │九      │
│  │元  │ALBERT KAN├──────┼──────┼───────┤
│  │   │WIL、蘇敏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慧    │0月21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友恩、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86│伯艾康威即│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ALBERT KAN│      │      │百分之十,逾期│
│  │   │WIL、蘇敏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慧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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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