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301號
PCDV,110,司促,3430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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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英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玖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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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