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7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恩佑即吳大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