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陳駿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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