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63號
PCDV,110,司促,3406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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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郭冠廷 


債 務 人 温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即債務人溫智強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向聲請
  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
  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09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
  2年05月1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
  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利率按年
  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
  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目前年利率0.845%)(證二)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
  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
  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
  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其中「政府停止補貼利息」之要
  件,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借款人第
  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證三)。
  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應繳款日便未給付,尚
  積欠本金100,0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
  金額所示,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
  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債
  務全部視為到期,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一
  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本案自民國110
  年2月15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各項查詢資料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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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