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58號
PCDV,110,司促,34058,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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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姵萱 

債 務 人 范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姵萱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范永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4,86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姵萱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4,86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范永潔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姵萱、范│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24869 元│永潔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姵萱、范│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869 元│永潔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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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