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45號
PCDV,110,司促,34045,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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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羿菁 

債 務 人 鄭千惠 

債 務 人 陳佑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羿菁鄭千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
  零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羿菁於:(1)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鄭千惠陳佑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275,575元整。(2)民國1
  01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鄭千惠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
  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30,642
  元整。
  (二)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
  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
  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羿菁自98年上學期之貸款,自109年12月1日
  起,其他各學期貸款自108年9月1日起,未再繳付利息,自1
  10年8月1日起未按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迄今鄭千惠、陳佑
  字共同連帶保證之借款尚餘本金221,632元,鄭千惠連帶保
  證之借款尚餘本金130,642元,並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
  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
  千惠、陳佑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分別負連帶清償
  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9紙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羿菁、鄭千│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30642元│惠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佑字、陳羿│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170元 │菁、鄭千惠 │2月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陳佑字、陳羿│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220462元│菁、鄭千惠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羿菁、鄭千│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130642元│惠     │月2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 │陳佑字、陳羿│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1170元 │菁、鄭千惠 │月2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3│新臺幣 │陳佑字、陳羿│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20462元│菁、鄭千惠 │月2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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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