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32號
PCDV,110,司促,34032,202111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陳奕嘉即兄弟燒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