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759號
PCDV,110,司促,3375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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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9號
債 權 人 陳秀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受讓自債務人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東窯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金厚對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 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 債權人主張王金厚前代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繳納費用而生之 債權已轉讓債權人,然未釋明請求權存在之依據,又其提出 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未經王金厚及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簽名、 蓋章,且以王金厚名義通知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本件債權讓 與存證信函,無合法達到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之郵政收件回 執。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東窯業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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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