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823號
PCDV,110,司促,32823,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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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23號
債 權 人 彭啟唐 



債 務 人 李正忠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正豐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天富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伍仟
  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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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