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51號
PCDV,110,司促,31151,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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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千禧即黃子潔即周王子潔即周王麟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捌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千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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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