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鈺雯即又一村安心水餃專賣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黎氏貝柒因110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