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21號
PCDV,110,勞補,321,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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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周祐瑞 
一、上列原告與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13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欄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6000元至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經查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
  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7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
  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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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