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25號
PCDV,110,勞簡,125,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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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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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