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
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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