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0年度,112號
PCDV,110,勞專調,112,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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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孫富群 

相 對 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 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 事件法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 ○區○○路000○00號2樓,而原告也表示實際提供勞務地點 的公司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號7樓及8樓(見本院卷 第21頁),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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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