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原 告 石忠平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追加原告 石美蓉
石崇平
許輝福(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昀(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昕(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許可為(即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石孟璇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輝福、許可昀、許可昕、許可為為追加原告石宜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追加原告石宜平於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7 月5 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許輝福、許可昀、許可昕、許可為,有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 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石宜平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