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45號
PCDV,109,訴,274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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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45號
原   告 郭淑敏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柯誠業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房屋( 下稱系爭6樓房屋)之樓下即為被告柯誠業所有門牌號碼為 同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被告柯誠業(與被告宇 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球公司〉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姓 名或名稱簡稱)曾對伊訴請修復漏水等事件,經鈞院板橋簡 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0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於民 國104年6月26日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應依「如勇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勇發公司)新北院 清一0一司執明字第一0四0三五號現場鑑定報告(即鑑定 報告書)第七頁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六樓房屋底板之滲水。」,依勇發公司之 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式為:「整修本漏水工程, 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 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 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㈢垃 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裂縫凹洞角隅防水沙漿 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污、排水管供水、放水測 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 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測試3-5日確立樓下不再 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漿填平。㈨石材以六面防 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縫灌注,再抹縫處理。㈩ 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沙漿充分搗密實。 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陰角防霉軟性抗裂塞水 路。衛生設備裝回。」。柯誠業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聲請強制執行(即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修復漏水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鈞院民事執行處發 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 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件施工期間自109年8月11日起15日半 工作天,柯誠業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至同年8月24 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惟宇球公司修復漏水工程之過程未 遵照勇發公司鑑定報告修復方式及施工常規,有逾越原執行 名義範圍及施工工法不當之情,致伊之系爭6樓房屋內部受 損,其受損項目如土木技師鄭志宏於109年9月3日提出之系 爭6樓房屋浴廁施工導致損害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 告)所載:「㈠、公共浴廁:⒈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 縫。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⒊石材擋水側牆毀損消失 (寬20cm、高70cm、長21 0cm)。⒋石材浴缸座式兩階梯毀 損消失、浴缸之白K金龍頭消失。⒌既有石材牆面因泥作工 程造成污損。⒍施工後牆面原有黃銅邊框鏡子消失。⒎地坪 排水管阻塞不通。⒏施工方法錯誤將石材浴缸側牆(石材加 RC側牆),因拆除RC側牆概與防水功能無關。正確施工方式 應為敲除浴缸表面石材,於RC側牆表面施作防水後,再貼附 石材復原,保留原有擋水功能。㈡、主臥浴廁:⒈石材門框 受損,下半部消失。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⒊石材洗 手台、白玉臉盆被敲毀。⒋洗臉盆之白金水龍頭消失,其排 水管亦消失不見。⒌施工後牆面原有鏡子消失不見。⒍施工 後牆面水管漏水。⒎施工方法錯誤將石材洗手台敲毀,因洗 手台概與施作防水無關。㈢、主臥室:⒈平頂及牆面油漆脫 落:因防塵透明紙膠帶撕下導致。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 既有牆面及地面石材敲除時未關門、磁磚切割時未使用滴水 設備導致灰塵外噴且未關門,上列三工項施工時皆未關門, 且防護措施不確實導致。㈣、客廳:⒈牆面油漆剝落:因防 塵透明紙膠帶撕下導致。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既有牆面 及地面石材敲除時未關門、泥作施工時未關門、磁磚切割時 未使用滴水設備導致灰塵外噴且未關門,上列三工項施工時 皆未關門,且防護措施不確實導致。」。上開損害項目之損 失金額如下:⑴花梨原木之門框及門扇共兩組,每組新臺幣 (下同)14萬元,計28萬元。⑵主臥室之黑金剛檯面大理石 一片18萬元、白玉臉盆10萬元、白金水龍頭3萬元。⑶公用 浴廁門框上緣轉角處龜裂2萬元、玉石門檻2萬元。⑷主臥室 門檻一支2萬元。⑸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牆龜裂10萬元。⑹ 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圍玉石地板龜裂、霧化,面積為150才 ,價格每才3千元,合計45萬元。㈦公用浴廁之浴缸側牆被 敲除20萬元。⑻公用浴廁之浴缸18K金龍頭-11萬元。⑼合計 151萬元,應由宇球公司賠償伊之損害,又柯誠業為宇球公



司之僱用人,自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明 求為判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 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柯誠業則以:
㈠系爭確定判決於104年6月26日確定,因原告遲不修復漏水, 伊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原告拒不配合讓施工廠商入屋估價, 致施工廠商無法估算工期及工程費用,嗣伊因無法提出修繕 計劃,遭鈞院104年司執字第112774號裁定駁回聲請;伊於1 06年2月16日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仍不履行修復漏水, 不補正修繕計劃,伊於107年1月17日提出宇球公司之107011 6版修繕計劃(107年1月16日版,下稱確定版修繕計畫)。 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7年3月13日,發函通知伊,原告已提出 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執行(原告的理由是其已修復 漏水),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於109年5月20日確定 (理由為漏水持續中),伊聲請繼續執行(確定版修繕計畫 ),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9年8月11日排定當日開始執行修復 漏水,109年8月24日完工,執行結終。因原告於施工期間全 程拒絕伊進入系爭6樓房屋查看,故伊不清楚施工過程,現 場僅留下宇球公司及施工人員在場施作,直到工期結束。 ㈡原告雖提出系爭調查報告,然其並未舉證所主張之損害究竟 是多年使用痕跡?或是施工過程必然現象?或是由施工人員 故意或過失造成?據執行名義記載之工法,必須將2間浴廁 之「衛生設備拆卸」、「地坪打除至RC樓板」重新施作防水 層等。又原告的房屋屋齡逾20年,長期使用也會造成如同原 告所主張許多「損害」痕跡,且原告並無舉證其所謂之損害 是由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公共浴廁:㈠屬長期使用 痕跡:⒈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縫。⒉石材門檻受損缺 角及霧化部分。㈡為施工工法所需:⒊石材擋水側牆毀損消 失。⒋石材浴缸座式兩階梯毀損消失。⒏石材浴缸側牆敲除 。㈢原告並無舉證是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⒋浴缸之白 K金水龍頭消失。⒍牆面原有黃銅邊框鏡子消失。㈣可清潔 非屬損害:⒌既有石材牆面因泥作工程造成汙損。另就⒎地 坪排水管部分,伊每天可在自家即5樓浴廁相對位置天花板 處,聽到順暢的流水聲。主臥浴廁:㈠屬長期使用痕跡: 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㈡為施工工法所需:⒈石材門 框受損,下半部消失(下半部改貼磁磚)。⒊石材洗手台白玉臉盆被敲毀(施工人員無法蹲趴著鑽地施作)。㈢原告 並無舉證是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⒋洗臉盆之白金水龍



頭消失,其排水管亦消失不見。⒌牆面原有鏡子消失不見。 ⒍牆面水管漏水。主臥室:㈠屬長期使用痕跡:⒈平頂及 牆面油漆剝落。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客廳:㈠屬長期 使用痕跡:⒈牆面油漆剝落。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 ㈢系爭執行事件核准確定版修繕計畫:㈠107年1月26日執行命 令定於107年2月5日起赴現場執行,該執行命令說明六載明 :「務必當日準備如債權人(即伊)民事陳報狀(確定版修 繕計畫)(宇球公司)內容所載相關物品等。」;說明八載 明:「隨函轉知債權人107年1月17日(本處收文日期107年1 月18日)民事陳報狀(確定版修繕計畫)影本予債務人(即 原告)。」。㈡107年2月13日執行命令定於107年3月15日起 赴現場執行,說明六載明:「務必當日準備如債權人民事陳 報狀(確定版修繕計畫)(宇球公司)內容所載相關物品等 。㈢107年3月13日執行處函知有關原告聲請107年3月15日之 執行停止,兩造另外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㈣嗣原告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敗訴確定,兩造續行執行程序,系爭執行事件以 109年6月24日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起赴現場執行,續 行107年3月15日當日執行之確定版修繕計畫,該修繕計畫包 含施工範圍、施工項目內容方式、施工天數等。 ㈣依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第7頁所載修復方式,其中項目「㈡ 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 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㈩牆面石材60cm 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砂漿充分搗密實」等,可知施工範 圍包括6樓公共及套房兩間浴室之地坪及牆面等。另據系爭 執行事件核准之確定版修繕計畫內容第1頁,有關系爭6樓房 屋之施工範圍為「6F主臥及共用兩間浴室防水工程」,施工 項目內容方式主要為「地平面層磁磚、壁體石材(地面上算 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層刨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 「地平隅角施工縫截水路防水」等,均與執行名義所載修復 方式「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等相 符,且確定版修繕計畫內容係經執行處核准實施,並無逾越 原執名義行範圍。就原告主張施工不當部分,因系爭6樓房 屋主臥及公用兩間浴室之牆面均係舖設一體成型之大面積大 理石,且門框之部分石材(黑色大理石部分)、公共浴廁之 石材浴缸、主臥之洗手台及臉盆,均屬與牆面及地坪石材相 連固定物(請參原告提出原證3調查報告中施工前兩間浴室照 片,舖設相同花色大理石)。因拆除一體成型大面積石材會 造成石材無法避免之連動性損害,故施工必須拆除部分牆面 ;又因主臥之石材洗手台與臉盆鑲連牆面,若不拆除則工人 無法施作下方牆面及地坪工程,故加以拆除。以上事項在確



定版修繕計畫內容均有載明。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記載 :「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施工需拆卸或拆除運 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第3頁記載:「 ⒈本案工程壁體大理石刨除、防水、舖貼磁磚以自地平面算 起第一片大理石為施作範圍,第二片以上之範圍不施工,唯 為防崩坍,第二片大理石拆除界面以錨釘或鋼釘固定。」、 「⒊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與第二片大理石界面於切刈拆除時 ,如有破損、缺角毀損時,或拆除時因連動性損及檯面或其 他設施時,由業主自行補強修復,恕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等 內容。另有關清潔部分,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3頁記載:「 施作本項工程時會產生大量粉塵,施工單位除以帆布、養生 膠帶遮蔽以善盡維護責任外,其善後清潔工作尚請屋主自理 。」。因此,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有沙石粉塵霧化部分,請 自行清潔。再按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記載:「債務人律師 表示對施工計劃有異議」、「事務官曉喻債務人所提異議已 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過,受敗訴判決確定,執行處只能按 判決執行。」、「施工工人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找到施工更 妥善的施工單位來施工,以減少損傷面積,債務人稱不行, 臨時找不到,事務官喻知照原訂施工計劃進行。」、「施工 工人提醒債務人之前的修繕計劃裡面有提到,修繕必定牆、 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等內容,由此可知,施 工單位宇球公司事前已在確定版修繕計畫註明連動性損害之 事,109年8月11日執行當天亦重申連動性損害之事,原告反 對施工卻在長達2年半期間(自107年1月16日起至109年8月 11日止)未能提出其認為更妥善的施工單位來執行確定版修 繕計畫,事務官喻知宇球公司按照確定版修繕計畫來施工, 並無不當之處。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記載:「內部設備 、家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廢棄物清運。 」。伊不清楚原告主張之浴缸白K金水龍頭及黃銅邊框鏡子 下落,據瞭解施工單位會將拆除物先置放在施工現場待清運 區數日,讓屋主取走欲保留之物品,數日再與垃圾一同清運 (因清運垃圾按車次計價)。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已提醒 屋主即原告在施工前移置其設備家飾零配件黃銅邊框鏡子 掛在牆面是活動式,原告自行搬下即可,浴缸水龍頭經拆除 後施工單位放置待清運區數日,原告自行取回即可,施工期 間十多天,未曾聽聞原告反應有關水龍頭及鏡子消失之事, 執行程序結束後提告本案,伊才知道有關水龍頭及鏡子之事 ,此與伊無關。
㈤系爭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後,伊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系爭 執行事件裁定原告應負擔執行費用233,750元,原告不服提



出異議,經鈞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其異議, 原告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1號 裁定(下稱另案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認定:「惟依據勇發 公司報告所載漏水原因,係『五樓二臥房天花板之蓋層、掉 漆、滲水潮濕,漏水為六樓(即系爭房屋)裝修施工不良所 導致』,因此宇球公司主要施工內容為系爭房屋之2間浴室 防水工程,而浴室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大理石,因此為將地 坪打除至原RC樓板,將連動損及門框、浴缸、洗手台及臉盆 之石材,業經宇球公司以1070116版修繕計畫敘明,執行法 院亦於施工當日提醒抗告人有此連帶性損害,有109年8月11 日執行筆錄可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再參諸勇發公司報告 書所載之修繕方式,僅簡略說明應施工之工項(如附件所示 ),並無詳盡說明實際應進行之工作細項及工序為何,而宇 球公司實際施作內容(如附件所示),係依勇發公司報告書 所載修繕方式,按現場實況施作各細項工作,以達到系爭房 屋不再滲水為目的,並未逾越系爭確定判決所命修繕方式, 則自相對人所提出1070116版計劃書、支付費用之發票、保 固書、工程明細及現場施作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本院 卷第57-67頁),足認宇球公司業已修繕完畢,相對人給付 宇球公司之修繕費用屬執行系爭確定判決所必要之費用。」 。另案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亦認定:「又抗告人稱願以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於另案出具鑑定報告所建議之方式修繕,執 行法院於另案確定後,未再重新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即同意 相對人逕行履行,執行程序有瑕疵云云。查執行法院已核發 命令限期命抗告人依系爭確定判決履行,抗告人即負有遵期 履行之義務,然其非但拒絕,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 以其他方式修繕系爭房屋之2間浴室,核與系爭執行事件之 執行名義不符,執行法院自無從同意。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係針對系爭房屋已否修復至不漏水為鑑定,該鑑定結果既 認尚有漏水情形,抗告人即無理由拒絕執行法院依系爭確定 判決為執行,且該公會亦表明若其建議之修復方式無效,需 將系爭房屋浴室之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新貼地磚,有原法 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在卷可 憑,益徵執行法院依據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命抗告人進行修 繕為有據。」。
㈥原告不接受原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其主張以其他方式修 復伊之房屋之2間浴室,原告提出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 ,於該案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第四頁十 一、結論與建議之內容,僅係該案鑑定報告之建議,並無變 更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之效力,並且該案鑑定報告亦明確



表示:「…若此修復方式無效,則需將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 廁所之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新貼磁磚」等語,仍須回歸執 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原告提出系爭調查報告,對伊提出竊 盜及毀損等刑事告訴,經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81號 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主張之第2項「石材洗手台白玉臉盆 以及白金水龍頭被敲毀」、第4項「石材門框受損,下半部 消失」、第7項「公用浴廁石材浴缸側牆(石材加RC側牆)拆 除」、第8項「公用浴廁18K金龍頭拆除」,均經新北地檢署 認定符合確定版修繕計畫。另原告主張之第5項「公用及主 臥室浴廁外牆龜裂」並無證據資料證明,不知原告所指內容 為何。第1項「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縫」、第3項「石 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第6項「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 ,觀察原告提出之照片,木門框扇有陳舊刮花磨擦痕跡、石 材門檻、大理石地板有小缺角及陳舊霧感,係屬原告長期使 用痕跡,並非施工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宇球公司則以:伊有陳報工程明細,已預先告知有連動性損 害,係依司事官指示強制執行,伊並無破壞行為,伊亦有告 知重要之物品須先拆除,惟原告不予理睬。伊的估價單有說 明從地坪以上的大理石,防水要做一個隅角U字型的工法, 既然要做隅角U字型,如果牆面大理石沒有敲掉,無法施工 ,伊從30幾歲做到現在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況,伊在執行的 估價單連同施工連動損害在執行前均有與事務官先行確認並 做說明。每天早上到場施工完成下班時,都有原告指派的人 在場,進出都是原告指派之人鎖門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 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
㈠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之樓下為柯誠業所有系爭5樓房屋,柯 誠業曾對原告訴請修復漏水等事件,經系爭確定判決判決原 告應按如附件勇發公司新北院清一0一司執明字第一0四0 三五號鑑定報告書第七頁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系爭6樓房屋 底板之滲水。嗣柯誠業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而於107年1月17日提出10 70116版修繕計畫,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對柯誠業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5號)獲 敗訴判決,復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上訴駁回, 而於109年5月20日確定。本院以109年6月24日新北院賢106 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40



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件施工期間自109 年8月11日起15日半工作天」,並於109年8月11日至現場執 行;柯誠業乃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同年8月24 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並於109年9月23日向本院陳報執行 完畢,且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執行費 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 18000號裁定原告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233,750元確定。此 有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 證明書、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勇發公司之 鑑定報告書、確定版修繕計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簡上字第247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9年6月24日新北 院賢106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本院106年度司執字 第18000號執行案件(即系爭執行事件)109年8月11日執行 筆錄、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 定報告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 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抗字第871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17581號為不起訴處分書、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抗字第871號裁定、宇球公司變更登記表、柯誠業及 宇球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 2、157、203-208、215-228、329-330、429-453、23-42、 141-14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其 電子卷證查明屬實。
㈡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 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為「整修本漏 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 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 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 板。㈢垃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裂縫凹洞角隅 防水沙漿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污、排水管供水 、放水測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 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測試3-5日確立 樓下不再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漿填平。㈨石材 以六面防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縫灌注,再抹縫 處理。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沙漿充分搗 密實。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陰角防霉軟性 抗裂塞水路。衛生設備裝回。」。此有勇發公司之鑑定報 告書、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



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430頁)。五、兩造爭執要點為:㈠宇球公司就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於系 爭執行事件修復漏水施工中所生之損害,是否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責任?㈡原告請求柯誠業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據?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柯誠業持系爭確定判 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而 於107年1月17日提出1070116版修繕計畫。本院以109年6月2 4日新北院賢106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 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 件施工期間自109年8月11日起15日半工作天」,並於109年8 月11日至現場執行;柯誠業乃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 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並於109年9月23日 向本院陳報執行完畢,且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 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裁定原告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23 3,750元確定。又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 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 法為「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 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 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 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㈢垃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 ,裂縫凹洞角隅防水沙漿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 污、排水管供水、放水測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 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 測試3-5日確立樓下不再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 漿填平。㈨石材以六面防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 縫灌注,再抹縫處理。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 防水沙漿充分搗密實。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 陰角防霉軟性抗裂塞水路。衛生設備裝回。」等情,已 如前述,足見宇球公司係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受執行債權人柯 誠業之委託,而在現場即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施作修復漏 水工程之人,且其施作應依系爭確定判決(即執行名義)即 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 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為之。 ㈡原告固主張宇球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修復漏水行為有損壞 其系爭6樓房屋內部等情,並提出系爭調查報告為證(見本 院卷第43-122頁)。惟查:




⒈依系爭調查報告之「四、標的物損害項目及內容」所示,僅 能認定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內部於施工前後所生之狀態差 異或損害,但尚難據為認定宇球公司就修復漏水行為有何「 不法」,且宇球公司之修復漏水行為已經本院110年5月31日 之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確定裁定認宇球公司估價單之工 項內容與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所述之修復方式相同,僅細節 之陳述有別,且勇發公司鑑定報告並未詳載具體施工內容, 自難認宇球公司估價單所載工項已逾勇發公司鑑定報告所載 修繕範圍,況原告並未具體陳明宇球公司之確定版修繕計畫 所施作之各個工項及施工過程有何原告主張之「未遵照勇發 公司鑑定報告修復方式及施工常規,有逾越原執行名義範圍 及施工工法不當」之情,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已難採信。
⒉查依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 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既已載明: 「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 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 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 除至原RC樓板。‧‧‧,」等語,可知因兩間衛生設備(即 浴室)為易碎品,於修復過程中必有破損,萬一破損應由屋 主(即原告)購買,施工者只負責代為裝回,並不負損害賠 償。又依確定版修繕計畫所示,其施工項目內容方式欄載明 :「☆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施工需拆卸或拆除 運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內部設備、家 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廢棄物清運。」、 p.s.欄載明:「⒈本案工程壁體大理石材刨除、防水、舖貼 磁磚以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大理石為施作範圍,第二片以上 之範圍不施工,唯為防崩坍,第二片大理石拆除界面以錨釘 或鋼釘固定。‧‧‧⒊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與第二片大理石 界面於切刈拆除時,如有破損、缺角毀損時,或拆除時因連 動性損及檯面或其他設施時,由業主自行補強修復,恕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自地平面算起第二片以上之大理石材日後如 有掉落崩坍時,亦由業主自理,不得要求施工廠商修補或賠 償。」(見本院卷第205-206頁),且系爭執行事件109年8 月11日執行筆錄亦載明:「事務官曉諭施工人員按施工計畫 施工,如果產生施工損壞,債務人(即原告)可提訴訟救濟 ,…事務官曉諭債務人所提議已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過, 受敗訴判決確定,執行處只能按判決執行。」、「施工工人 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找到施工更加妥善的施工單位來施工, 以減少損傷面積,債務人稱不行,臨時找不到,事務官諭知



照原訂施工計畫進行。…施工工人提醒債務人之前的修繕計 畫裡面有提到,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 損壞,…」(見本院卷第329-330頁),由上足見,2間浴室 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之大理石,因此,為了將地平面層磁磚 、壁體石材(地面上算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層刨除、切 割拆除或打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即樓板),將因連動 性損及大理石界面、檯面(含洗手台及臉盆之石材)或其他 設施(含門框、浴缸),本院司法事務官在場執行時,已諭 知依原定施工計畫(即確定版修繕計畫)進行,且宇球公司 亦預先告知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 。
⒊承上,既然兩間衛生設備(即浴室)為易碎品,於修復過程 中必有破損,萬一破損應由屋主(即原告)負責購買,施工 者(即宇球公司)並不負損害賠償。且修繕必定牆、地板、 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宇球公司亦於確定版修繕計畫 表明,浴室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之大理石,因此,為了將地 平面層磁磚、壁體石材(地面上算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 層刨除、切割拆除或打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即樓板) ,將因連動性損及大理石界面、檯面(含洗手台及臉盆之石 材)或其他設施(含門框、浴缸),則就原告主張之⑴花梨 原木之門框受損、⑵主臥室之黑金剛檯面大理石一片、白玉 臉盆遭敲毀、⑶公用浴廁門框上緣轉角處龜裂、⑸公用及主 臥室浴廁外牆龜裂、⑹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圍玉石地板龜裂 、霧化、⑺公用浴廁之浴缸側牆被敲除部分,依上列說明及 就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而言,顯均屬依確定版修繕計畫施 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之連動性損害,不應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 償責任。又就原告主張之⑴花梨原木之門扇受損、⑶公用浴 廁玉石門檻受損、⑵主臥室白金水龍頭消失、⑻公用浴廁 之浴缸18K金龍頭消失部分,因確定版修繕計畫之施工項目 內容方式欄已載明:「☆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 施工需拆卸或拆除運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 。☆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 廢棄物清運。」,顯見原告此部分主張之⑴花梨原木之門扇 、⑶公用浴廁玉石門檻、⑵主臥室白金水龍頭、⑻公用浴 廁之浴缸18K金龍頭,均屬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及2間 浴室內之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均應由系爭6樓房屋 屋主(即原告)自行負責處理,亦不應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 償責任。況原告曾就與本件同一之原因事實(即宇球公司於 系爭執行事件之修復漏水行為有損壞其系爭6樓房屋內部等 情)對柯誠業、宇球公司之負責人黃勇吉提出竊盜及毀損之



告訴,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7581號作 成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45-453頁)。至就原告主張之⑷主臥室門檻部分,因 系爭調查報告並無載明有此部分之損害。此外,原告復未能 就此部分之損害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㈢基上,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上列各項損害,或屬依確定版修繕 計畫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之連動性損害,或屬木製門框組、 大理石門檻等及2間浴室內之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 均應由系爭6樓房屋屋主(即原告)自行負責處理,均不應 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就原告主張之⑷主臥室門檻 部分,則因系爭調查報告並無載明有此部分之損害,原告復 未能就此部分之損害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而不 可採信,故宇球公司就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於系爭執行事 件修復漏水施工中所生之各項損害,即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 責任。
㈣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民法第188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宇球公司既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責 任,則原告請求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同年8月 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之柯誠業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亦乏依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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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