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3號
上 訴 人 黃正治
林任茂
林朝琴
林素鄉
林素貞
黃娥
黃淑貞
被 上訴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8,000 元(計算式:
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87 ㎡×公告土地現值4,000 元/ ㎡=74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