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704號
PCDV,109,婚,704,202111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704號
反請求原告 黃達南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黃胡梅英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613,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反請求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