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9年度,23號
PCDV,109,國,23,20211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國字第23號
原   告 朱凱仁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經綸
      李宗翰
      王心吟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已以書面向被告新北市 三重區集美國民小學(下稱集美國小)請求國家賠償,且 經集美國小拒絕賠償等情,有集美國小民國109 年3 月2 日新北重集小總字第1098441079號函為憑。故本件國家賠 償訴訟,程序上合法。
(二)集美國小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高淑真,且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集美國小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及 新北市政府110 年7 月14日新北府教人字第00000000000 號聘函可證,此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時原本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嗣調整其請求之金額為194 萬5395元。核 原告所為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的主張
(一)附表一所示建物是原告所有,坐落在新北市○○區○○段 ○○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且於52年7 月11日初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路0 段○○○0 ○0 號 ,屬58年市地重劃前即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新北市政 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06 年9 月15日認定附表一編號4 部分為違建,且於107 年1 月15 日拆除完畢。惟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07 年1 月15日拆除完 成後,因受集美國小要求,竟於相隔4 日後即107 年1 月 19日再次開立違建認定書,認定廁所及廚房部分為新建之



違建,並於同年1 月30日實施拆除。其餘未拆除部分,仍 有足堪使用之功能,非拆除後之廢棄物。
(二)集美國小於107 年2 月2 日以清運拆除後廢棄物之名義, 調派挖土機等重型機具進入現場,將尚存建物(即附表一 編號1 至3 部分)全數拆除,且於同日將原告在系爭土地 上種植之附表二所示植裁一併剷除。集美國小毀損原告所 有之建物及植裁作物,使原告受有損害,屬故意之違法行 為。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第2 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194 萬5395元(附表一編號1 至3 部分按104 年查估補償金額欄所載金額計算,附表二全部 按市價總價欄所載金額計算)。
(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94 萬5395元,及自109 年2 月4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的答辯
(一)附表一所示建物無合法權源坐落於集美國小土地上,為無 權占有,集美國小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行使權利 。
(二)附表一所示建物全部均屬違章建築,且經拆除後僅餘斷垣 殘壁及殘礫等廢棄物,已無建物存在。
(三)否認附表二所示植栽於107 年2 月2 日時尚存在。(四)若原告現在依行政流程向集美國小申請補償,應可獲領13 9 萬餘元。
(五)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本院的判斷
(一)附表一所示建物及附表二所示植栽之前均在系爭土地上, 系爭土地登記所有人為新北市、管理者為集美國小,屬集 美國小學校用地,新北市政府前於104 年間進行查估,擬 就附表一所示建物及附表二所示植栽按「104 年查估補償 金額」欄所載數額補償原告,但原告因有爭執而未領取等 情,有三重區集美國民小學1-30⑴校地用地內其他建築物 查估救濟金清冊(更正版)、新北市三重區集美國民小學 1 -30 ⑴校地地上物農作改良物查估清冊、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47至63、117 頁)。又新北市拆除 大隊於106 年9 月15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63180769號通 知書(下稱甲認定通知書)認定系爭土地上有面積約100 平方公尺之建物為新建違建,復於107 年1 月19日以新北



拆認一字第1073145478號通知書(下稱乙認定通知書)認 定系爭土地上有面積約120 平方公尺之建物為新建違建, 且於107 年2 月5 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073145956通知單上 記載乙認定通知書之違章建築已於107 年1 月30日依法拆 除完畢而同意銷案等情,則有新北市拆除大隊109 年10月 30日新北拆法字第1093276543號函附之全案卷宗可證(見 本院卷第97至135 頁)。上開各情為兩造所不爭,首堪認 定。
(二)證人即違章建築認定承辦人鄭安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新 北市○○區○○路0 段○○○0 ○0 號建物全部被認定為 違建,依甲認定通知書執行拆除時,原告在場爭執認定的 範圍不是全部建物,所以我再製作乙認定通知書,只要有 屋頂的部分都有認定進去等語(見本院卷第246 、247 頁 )。且證人即違章建築拆除監工班長簡永明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乙認定通知書所載違建拆除時我在現場監工,有看 到拆完,認定為違建部分都有夷為平地,不可能保留完整 屋頂等語(見本院卷第324 頁)。是集美國小主張附表一 所示建物業經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07 年1 月30日全部拆除 等語,應屬可採。至證人簡永明雖另證稱拆除現場照片中 白牆門框後部分因非屬經認定之違建而未拆除等語(見本 院卷第325 頁),然其並不知道該白牆門框後是否為具有 屋頂之建築空間,且觀諸卷附照片(見本院卷第101 至10 3 、126 至129 、175 頁),亦無法判斷白牆門框後之確 切結構狀態為何;但對照證人鄭安佑證稱只要有屋頂的部 分都有認定進去等語,可推知該白牆門框後部分應無屋頂 。故附表一所示建物經新北市拆除大隊拆除後,已無屋頂 ,不足避風雨而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而非獨立之不動產 ,原告就附表一所示建物所有權應已喪失。是原告主張集 美國小於107 年2 月2 日不法拆除原告在系爭土地上之建 物,自難憑採。
(三)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而不動 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為新北市所有,且由集美國 小管理,已認定如前。原告既主張附表二所示植栽遭集美 國小剷除前,尚未與系爭土地分離;則依前述規定,附表 二所示植栽應屬系爭土地之部分,於民事法律關係上均歸 系爭土地所有人新北市所有,原告並非附表二所示植栽之 所有人。故集美國小縱有於107 年2 月2 日剷除附表二所 示植栽,因未侵害原告權利,自與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或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要件不符。五、結論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4 萬539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
(三)訴訟費用分擔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號│建物型態 │面積 │104 年查估補償│
│ │ │ │金額 │
├──┼────────┼───────┼───────┤
│ 1 │冷軋型鋼構造平房│27.28 平方公尺│17萬9198元 │
├──┼────────┼───────┼───────┤
│ 2 │磚造平房 │12.99 平方公尺│22萬0122元 │
├──┼────────┼───────┼───────┤
│ 3 │磚造平房 │73.04 平方公尺│102 萬4575元 │
├──┼────────┼───────┼───────┤
│ 4 │什木造平房 │84.71 平方公尺│18萬0831元 │
└──┴────────┴───────┴───────┘
 
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名稱 │規格 │數量│原告主張之│104 年查估│
│號│ │ │ │市價總價 │補償金額 │
├─┼────┼─────┼──┼─────┼─────┤
│ 1│桂花 │4 至5 公尺│1 │4 萬元 │2178元 │
├─┼────┼─────┼──┼─────┼─────┤
│ 2│楓樹 │5 至9 公分│1 │6000元 │1430元 │
├─┼────┼─────┼──┼─────┼─────┤
│ 3│大王椰子│7 至8 公尺│1 │1 萬4000元│6752元 │




├─┼────┼─────┼──┼─────┼─────┤
│ 4│龍柏 │3 至4 公尺│13 │15萬6000元│3 萬5399元│
├─┤ ├─────┼──┼─────┼─────┤
│ 5│ │1 至2 公尺│3 │1 萬3500元│1308元 │
├─┼────┼─────┼──┼─────┼─────┤
│ 6│櫻花 │5 至9 公分│4 │1 萬元 │6292元 │
├─┤ ├─────┼──┼─────┼─────┤
│ 7│ │10至14公分│11 │13萬2000元│2 萬8622元│
├─┼────┼─────┼──┼─────┼─────┤
│ 8│茄苳 │35公分以上│1 │5 萬元 │2 萬0570元│
├─┤ ├─────┼──┼─────┼─────┤
│ 9│ │20至24公分│1 │1 萬5000元│8228元 │
├─┤ ├─────┼──┼─────┼─────┤
│10│ │25至29公分│3 │7 萬5000元│3 萬7752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