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92號
PCDM,110,附民,692,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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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郭佳慈
被   告 張覺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54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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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