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李淑慧
陳旻浩
鄭家芳
鄭銘山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378 號、
第42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另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得再行裁判,於
裁定之效力無影響,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
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
意旨可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