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53號
PCDM,110,附民,653,202111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李淑慧
      陳旻浩
      鄭家芳
      鄭銘山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378 號、
第42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另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得再行裁判,於
裁定之效力無影響,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
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
意旨可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