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71號
PCDM,110,金訴,17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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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炯嘉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1264、2542、6047、8635號)、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
字第10994 、25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廖炯嘉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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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