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昕怡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365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110 年10月26日 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附件:109 年度偵字第36509 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