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98號
PCDM,110,聲,359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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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正鈞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6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正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正鈞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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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