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43號
PCDM,110,聲,3543,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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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宋秋華

被   告 楊京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宋秋華因被告楊京袁犯詐欺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該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囑託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 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 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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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