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79號
PCDM,110,聲,3479,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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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姿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姿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姿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姿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 於101 年11月7 日宣判,為本件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判 決);受刑人於101 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執行 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經折抵 羈押日數181 日,終結日期為117 年6 月19日;復因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 年 3 月15日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091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無訛。綜上,本 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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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