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尚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尚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尚諭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槍砲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本院 以109 年度聲字第37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 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5 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 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23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