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旭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旭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自109 年2 月23日至109 年10月12日 ,先執行另案殘刑7 月20日),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