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張議軒
被 告 鄭凱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19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