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0年度,276號
PCDM,110,簡上,27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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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22號中
華民國110 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180 號、第331號),提起上訴,經檢察
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435號、第26996號、第31699號、
第3506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建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建佑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可知悉詐欺集團為掩 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訴處罰,經常使用他人 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做為詐欺集團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 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以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 再將該犯罪所得提領或轉出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 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以逃避檢警之 追緝,其可預見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與本身並無 合理信賴關係之第三人使用,帳戶即可能因此淪為供不法詐 騙份子詐騙被害人匯款進入該帳戶後,再加以提領之人頭帳 戶使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犯行,竟仍基於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與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下午1 、2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華順街上之某 統一超商前,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 YIYI」之人,並告以提款卡密碼,供「YIYI」所屬之詐騙集 團使用。嗣「YIYI」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由詐 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至本案帳戶 內(詐欺之方式、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詳如附表)。嗣如附



表所示之人因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江函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江德容、黃致 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廖思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謝宇恩、楊康濡、鄭名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藍文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李沿瑾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附件 卷宗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 被告於本院中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見簡上卷第90頁 、第208 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 本院卷第205 至216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 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簡上卷第89 頁、第21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函瑜、江德容、黃致 翰、廖思茜謝宇恩鄭名秀、楊康濡、藍文楷李沿瑾於 警詢(見偵一卷第11至16頁反面、偵二卷第49至50頁反面、 第69至71頁、併案一卷第27至28頁、併案三卷第21至27頁、 第29至31頁、併案四卷第183 至188 頁)、證人即被害人李 詩梅、陳冠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併案三卷第33至35頁、第 37至40頁、併案五卷第9 至12頁)相符,並有被告本案帳戶 帳戶個資檢視、109 年5 月4 日至9 月6 日存款交易明細、 109 年8 月15日至9 月6 日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見偵一卷 第21頁、第30至33頁反面、偵二卷第26至29頁)、告訴人江 函瑜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09 年8 月18日至9 月19 日間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一卷第18至21頁)、告訴人江德 容之轉帳紀錄擷圖、下單紀錄暨註冊資料擷圖、LINE對話紀 錄擷圖(見偵二卷第51頁、第54至67頁)、告訴人黃致翰之 轉帳紀錄擷圖(見偵二卷第72至73頁)、告訴人廖思茜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擷圖、Messenger 跟LI



NE對話紀錄擷圖(併案一卷第165 至189 頁)、告訴人謝宇 恩之轉帳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博弈平台頁面擷圖 (見併案三卷第183 至211 頁)、被害人李詩梅之轉帳紀錄 擷圖、博弈網站會員頁面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案三 卷第297 至300 頁)、被害人陳冠妏之轉帳紀錄擷圖、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之新臺幣存摺存款存摺(見併案三卷第333 頁 、第339 至343 頁)、告訴人楊康濡之轉帳紀錄翻拍照片、 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案三卷第235 至261 頁)、告訴人 藍文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轉帳 紀錄擷圖、超級星射手E 的FACEBOOK頁面及超級星網頁擷圖 、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案四卷第189 頁、第201 至209 頁、第217 至235 頁、第269 至270 頁)、告訴人李沿瑾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2 月18日儲字第1100038536號 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 )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 金簿封面及內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 2 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9054號函暨帳戶(000-00 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轉帳紀錄、LINE對話擷圖在卷(見併案五卷第31至46頁 、第50頁、第87至97頁)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 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仍交 付帳戶供使用容任結果之發生,具不確定之幫助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故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 年度偵字第6435號、第26996 號 、第31699 號、第35066 號,即附表編號四至十一部分部分 )與被告上開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 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上開幫助一 般洗錢之罪名(見簡上卷第215 頁),已無礙被告之防禦,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 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 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1人行騙,並因此 遮斷各次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 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對自己幫助洗錢的犯罪事 實均自白不諱,應依上開規定對其所犯幫助洗錢罪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 原審判決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被告上開所為,除構成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原審判決 漏未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適用法條顯有錯誤,自有未合。 且原審判決後,檢察官移送如附表編號四至十一之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已有擴張,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亦有未恰。 ㈡ 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 之犯行,且未與告訴人江德容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 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前已有幫助詐欺之前案紀錄 ,又再犯同類型案件,有從重懲罰之必要,原審量刑應屬過 輕云云。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 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 ,業已審酌包含被告之素行(含被告於108 年間有相同之幫 助詐欺前科)及犯後態度(含被告偵查中否認、未能賠償告 訴人或賠償損失)在內之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量處上揭 之刑,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其量定之刑罰,並未 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明顯失出失入之情形,核與罪刑相當原 則或比例原則無悖。縱與檢察官或告訴人主觀上之期待有所 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從而,檢察官徒憑前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原判決既有 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指,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撤銷並為改 判。
㈢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詐騙風氣橫 行,竟輕率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 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前述之財產損失,亦使執法機關不易 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且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 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對詐 欺者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對被害人及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又被告雖有與告 訴人江德容黃致翰廖思茜江函瑜、謝宇恩、楊康濡、 李詩梅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見簡上卷第101 、102 頁、第121 、122 頁)可佐,然告訴人江德容於本院審理中 稱:被告並未履行調解條件等語(見簡上卷第214 頁),且 被告迄今亦未對告訴人黃致翰廖思茜履行調解條件,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見簡上卷第159 頁、第229 頁、第23 1 頁,另告訴人江函瑜、謝宇恩、楊康濡、李詩梅部分,其 等調解條件為111 年4 月起始開始履行,併此敘明)可佐, 另審酌其於本院中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裝潢 業,月薪約4 萬多元,須扶養雙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簡上 卷第215 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供稱:並未因交付本案帳 戶而獲得3 萬元之報酬等語(見偵一卷第9 頁反面、第50頁 反面),且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 益或報酬,是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又被告 並非提領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贓款無何所 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 對被告就此部分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2 款、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育仁、余佳恩、陳詩詩、吳姿函移送併辦,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110年度偵字第180號卷,下稱偵一卷二、110年度偵字第331號卷,下稱偵二卷三、110年度偵字第6435㈠號卷,下稱併案一卷四、110年度偵字第6435㈡號卷,下稱併案二卷五、110年度偵字第26996號卷,下稱併案三卷六、110年度偵字第31699號卷,下稱併案四卷七、110年度偵字第35066號卷,下稱併案五卷八、110年度簡上字第276號卷,下稱簡上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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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詐騙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 騙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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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江函瑜 │109 年9 月4 │ 1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 │
│ │ │日下午6 時39│ 50,000│BOOK刊登投資廣告,經江函瑜瀏│
│ │ │、40分 │ │覽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 │ │ │ │蕭凡」之人為好友,該人向其佯│
│ │ ├──────┼────┤稱:可在「超級星」博奕網站投│
│ │ │109 年9 月5 │ 100,000│資,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江函
│ │ │日下午5 時33│ 50,000│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向該網站申│
│ │ │、35分 │ │請帳號而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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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江德容 │109 年9 月4 │ 50,000│詐欺集團成員日在社群軟體Inst│
│ │ │日下午3 時28│ │agramg上張貼博奕廣告,經江德
│ │ │分 │ │容瀏覽,而加入LINE下注群組,│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加入│




│ │ │ │ │博奕網站,儲值後可下注,保證│
│ │ │ │ │獲利云云,致江德容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加入網站會員而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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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黃致翰 │109 年9 月4 │ 2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g刊登│
│ │ │日下午5 時52│ │投資廣告,經黃致翰瀏覽,而加│
│ │ │分 │ │LINE暱稱為「夙爺」之人為好友│
│ │ │(聲請簡易判│ │,該人向其佯稱:投資趨勢文化│
│ │ │決處刑書書誤│ │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黃致翰陷│
│ │ │載為45分)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四 │廖思茜 │109 年9 月4 │ 70,000│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 BOOK 與廖│
│ │ │日晚間7 時43│ 30,000│思茜聯繫,廖思茜因而加LINE暱│
│ │ │、47、59分許│ 20,000│稱「陳姐」之人為好友,該人向│
│ │ │ │ │其佯稱:可指導操盤,保證獲利│
│ │ │ │ │云云,致廖思茜陷於錯誤,而依│
│ │ │ │ │指示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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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謝宇恩 │109 年9 月5 │ 5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 BOOK 刊登│
│ │ │日晚間8 時5 │ │代購商品可賺取差價之廣告,經│
│ │ │分許 │ │謝宇恩瀏覽,而加入詐欺集團成│
│ │ │ │ │員提供LINE帳號為為好友,另加│
│ │ │(移送併辦書│ │入投資群組,且向其佯稱:可在│
│ │ │誤載為10 9年│ │「超級星」平台網站投資,下注│
│ │ │8 月7 日晚間│ │保證獲利云云,致謝宇恩陷於錯│
│ │ │10時6 分許)│ │誤,依指示向該網站申請帳號而│
│ │ │ │ │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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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李詩梅 │109 年9 月4 │ 29,000│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 BOOK 暱稱│
│ │(被害人)│日下午3 時30│ │「陳姐」與李詩梅聯繫,因而並│
│ │ │分許 │ │加入「陳姐」LINE為好友,該人│
│ │ │ │ │向其佯稱:可在「新世紀」網站│
│ │ │ │ │操作賭博獲利云云,致李詩梅陷│
│ │ │ │ │於錯於錯誤,而依指示加入會員│
│ │ │ │ │而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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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陳冠妏 │109 年9 月4 │ 95,000│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 BOOK 刊登│
│ │(被害人)│日下午5 時39│ 100,000│博奕網路平台,經陳冠妏瀏覽,│
│ │ │、45分許 │ │而加入LINE暱稱為「文華」之人│
│ │ │ │ │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在「智多│




│ │ │ │ │星娛樂城博弈網站」下注可賺錢│
│ │ │ │ │,可代為操作投資金錢云云,致│
│ │ │ │ │陳冠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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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楊康濡 │109 年9 月4 │ 30,000│詐欺集團成員刊登「超級星」網│
│ │ │日晚間7 時1 │ │站之博奕廣告,經楊康濡瀏覽,│
│ │ │分許 │ │而加入LINE暱稱為「德哥」之人│
│ │ │ │ │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可在「超│
│ │ │ │ │級星」網站下注,保證獲利云云│
│ │ │ │ │,致楊康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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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鄭名秀 │109 年9 月5 │ 30,000│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為「蕭│
│ │ │日晚間7 時1 │ │凡」之人與鄭名秀聯繫,向鄭名│
│ │ │分 │ │秀佯稱:可進行網路賭博下注,│
│ │ ├──────┼────┤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名秀陷於錯│
│ │ │109 年9 月6 │ 20,000│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日下午3 時50│ │ │
│ │ │分 │ │ │
│ │ ├──────┼────┤ │
│ │ │109 年9 月6 │ 30,000│ │
│ │ │日下午4 時56│ │ │
│ │ │分許(移送併│ │ │
│ │ │辦書誤載為51│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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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藍文楷 │109 年9 月4 │ 5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 BOOK 經營│
│ │ │日下午3 時32│ │投資社團,經藍文楷瀏覽,而加│
│ │ │分 │ │入LINE暱稱為「超級星-射手E │
│ │ ├──────┼────┤」之人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在│
│ │ │109 年9 月4 │ 20,000│「超級星」下注可賺錢云云,致│
│ │ │日下午5 時38│ 30,000│藍文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39分 │ │。 │
│ │ ├──────┼────┤ │
│ │ │109 年9 月5 │ 20,000│ │
│ │ │日晚間8 時24│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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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李沿瑾 │109 年9 月5 │ 50,000│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 BOOK 刊登│




│ │ │日晚間8 時54│ │投資廣告,經李沿瑾瀏覽,而加│
│ │ │分 │ │入LINE暱稱為「華哥小助手樂樂│
│ │ ├──────┼────┤」之人為好友,並對其佯稱:在│
│ │ │109 年9 月6 │ 50,000│「資多星博弈平台」下注可賺錢│
│ │ │日下午2 時34│ │云云,致李沿瑾陷於錯誤,而依│
│ │ │分 │ │指示註冊帳號而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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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