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0年度,249號
PCDM,110,簡上,249,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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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政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 年2 月
20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74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6107 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17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至位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之Toyota-國都丹鳳廠(下稱車廠),而為下列 犯行:
㈠被告於告訴人即服務專員甲○○接待並商談車輛維修保養事 宜時,因協議不合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等 犯意,徒手推告訴人之右肩膀,並恫以客訴及提起告訴等方 式,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 ㈡適服務專員謝竣威、副廠長李其明聽聞上情後,上前規勸被 告,被告仍於同日17時39分許向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福營派 出所報案,嗣於同日18時5 分許,警員李柏亨王諳璇、蘇 均雅等3 人到場後,告訴人明知警員李柏亨王諳璇、蘇均 雅等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當場對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警員李柏亨王諳璇、蘇均雅 等人,數次出言侮辱稱:「你們吃案、不受理案件、我認為 你是要關說」等語,警方即依現行犯逮捕之。
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 第140 條第1 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等罪 嫌等語。
二、聲請意旨認被告涉有恐嚇、傷害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等罪嫌,無非係以:㈠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 詢、偵查中之指訴及具結證述;㈡證人謝竣威、李其明於警 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㈡警員職務報告1 份、監視器錄影 擷取畫面6 張、警員蒐證錄影擷取畫面2 張及錄影光碟;㈢ 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紙等資為其論 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0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四、訊據被告堅辭否認有何恐嚇、傷害及侮辱公務員罪犯行,辯 稱:當天其至車廠修車,係因告訴人用手碰到其及對其言語 辱罵,其有用手推開告訴人,且因告訴人造成其損失,本來 就可以提告,其有對告訴人說要客訴跟提起告訴,警員到場 處理後,其係在與110 勤務中心通話時說警員吃案、關說, 因現場其他人對其公然侮辱,但警員沒有處理等語。經查: ㈠恐嚇及傷害部分: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徒手推告訴人,有對告訴人表示 要客訴及提起告訴,告訴人嗣後並提出載有右肩膀挫傷之診 斷證明書等情,業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在卷(見偵 卷第12至13、46至48頁),且有證人即車廠維修員謝竣崴於 偵查中之證詞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7頁),並有本院110 年 10月19日「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3 張、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109 年 9 月9 日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下稱本 院卷〉第99至100 頁、偵卷第23至24、53頁),是就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⒉然查,觀諸卷附當日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當時僅係以右手 往告訴人之右肩推,力道並無過大之情,且未見有何其他徒 手接續之攻擊行為等節,有本院110 年10月19日「監視器畫 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至100 頁);又 輔大醫院係因告訴人當日就診時主訴被不認識的人推而有肩 膀麻、痠痛,故該醫院方於診斷證明書記載「右肩膀挫傷」 之診斷內容,然告訴人於到院時,其右肩膀並無明顯紅腫、 瘀血等相關紀錄等情,有輔大醫院110 年9 月28日校附醫事 字第1100006057號函暨查詢事項回覆說明1 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1至93頁),足見告訴人就醫當時其右肩膀處並無 明顯成傷之傷勢,告訴人雖稱有肩膀麻、痠痛之情,然依前 開勘驗筆錄所示,當時被告徒手推告訴人之行為,實難認依



一般常情於客觀上有何成傷之可能,自與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構成要件不符,要難遽以傷害罪相繩。
⒊另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侵害之法益為個 人之安全,其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故所稱之恐 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足以使人 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之行為。行為人必須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所謂加害,係指行 為人必須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其加害之客體,限於他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又此通知加害之事,苟 出於正當權利之行為,自不能謂加惡害於人。查被告既係因 與車廠間就維修車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則被告向告訴人表 示要客訴及提起告訴等語,尚屬被告正當權利之行使,難認 係將來不法害惡之通知,實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 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侮辱公務員部分:
⒈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因上開警員協助處理被告與車廠間維 修之糾紛,有向上開警員稱「你們不受理案件」、「我認為 你是要關說」等情,固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在卷( 見本院卷第51頁),且有證人即在場之車廠人員甲○○、謝 竣崴、李其明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7頁),並有警 員李柏亨王諳璇、蘇均雅109 年9 月9 日職務報告1 紙在 卷可憑(見偵卷第20頁),並有附表所示本院110 年9 月8 日勘驗警員李柏亨手機當日拍攝影片之勘驗筆錄1 份附卷足 稽(見本院卷第54至59頁),是就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至就起訴書所載被告當時有向警員表示「你吃案」等語,然 依本院前開勘驗筆錄,被告當時並未有上開言詞,自無從認 定被告確有向警員表示「你吃案」等詞之事實。 ⒉然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須行為人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 侮辱、謾罵、嘲笑公務員,或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之意思, 而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言語舉措,始足構成該罪。準此,如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行為人並無對公務員為辱罵之言行,或 其言語舉措縱有粗俗之情,然非出於污衊公務員人格之意, 或依當時客觀情狀下,行為人並無貶抑公務員評價之舉措, 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遽以該罪責相繩。故行為 人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非可一概而論,應綜觀被告之 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語言使 用習慣、前後語句之完整語意、表達對象之前後語境及動機 等綜合判斷之。綜此,尚難僅憑警員執行職務時之主觀感受 判斷,即遽為被告有罪的認定。




⒊經查,本院勘驗當日警員李柏亨王諳璇、蘇均雅到場處理 後現場狀況所為之錄影內容,其過程即如附表所示等情,有 本院110 年9 月8 日勘驗筆錄1 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4 至59頁)。細繹附表所示勘驗結果,而觀諸本案事發經過前 後脈絡,可知被告當天係因不滿車廠維修人員處理維修之過 程及維修價格發生糾紛,且認當時車廠人員有向其以粗鄙言 詞辱罵而欲提起相關告訴,因而報警請求警員到場協助,然 警員到場後,係因被告主觀上所認知及期待警員應處理之方 式,與客觀上警員就上開糾紛處理之過程互有出入,故被告 主觀上認警員有不受理之情,並誤解警員欲向其說明處理過 程及方法係要對其關說等情,實非無端對上開警員口出上開 言語,且被告為上開言語時,亦非係以鄙視、輕蔑之態度及 語氣,再自被告上開言語之內容觀之,「不受理」、「關說 」等詞亦未至粗鄙謾罵之程度,而僅係被告對於受理員警勤 務行為帶有質疑的主觀論述。是依前開事證,難認被告係故 意出言貶損侮辱,顯與刻意出言貶低公務員人格評價或污衊 其人格而具侮辱公務員犯意有間,客觀上被告上開言詞,依 前開說明,亦與侮辱之構成要件有別。從而,被告所為自與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罪 構成要件不符。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資料,未能證明被 告確有恐嚇、傷害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本於罪證有疑 ,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爰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如主文所示。原審遽予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 告執此上訴,洵屬有據,爰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而 為無罪之諭知,以臻適法。
六、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是被告經本院審理後, 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 書第3 款之情形,依前揭規定,除應撤銷原審判決外,應由 本院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上訴後,由檢察官顏汝羽在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編│ │ │
│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
│號│ │ │
├─┼────────┼─────────────────────┤
│1 │00時00分00秒起至│影片開始時,係由警員李柏亨持其手機拍攝,可│
│ │00時00分53秒止 │見新莊區中正路717 號之門牌(即本案之事發地│
│ │ │點),李警員到場後即詢問維修廠人員紛爭發生│
│ │ │之經過,維修廠人員表示因車輛維修事宜被告與│
│ │ │專員甲○○發生爭執。 │
├─┼────────┼─────────────────────┤
│2 │00時00分54秒起至│李警員詢問甲○○紛爭發生地點並再次確認紛爭│
│ │00時01分50秒止 │經過,嗣轉身向左側之被告詢問事發經過,被告│
│ │ │手指甲○○方向稱對方在許多人面前罵其,是公│
│ │ │然汙辱,其要提告,此時鏡頭面向另一名服務專│
│ │ │員鍾肇恆。李警員即向被告詢問被辱罵什麼內容│
│ │ │。 │
│ │ │被 告:「幹」、沒有必要譙我,買賣不成仁義
│ │ │ 在啊,我為何要在這裡被罵,對吧,我│
│ │ │ 要對他提告。 │
│ │ │李警員:哪一個? │
│ │ │被 告:哪一個?哪一個罵的?你什麼名字?遮│
│ │ │ 遮掩掩。(被告此時面向其右側詢問,│
│ │ │ 鍾肇恆此時站立在被告右前方) │
│ │ │甲○○:沒有遮遮掩掩啊。 │
│ │ │被 告:名牌啊、你的名牌啊。名牌他有沒有收│
│ │ │ 起來(隨即轉向李警員方向),畏罪,│
│ │ │ 真的是。 │




├─┼────────┼─────────────────────┤
│3 │00時01分51秒起至│李警員:我問一下,大哥你有沒有推人家?人家│
│ │00時03分00秒止 │ 說你有推他們。 │
│ │ │被 告:他摸我的手啦,說話的時候就不要動手
│ │ │ ,我手在這邊,他過來就把我手摸到,│
│ │ │ 我來這邊我也是被他們騙的,我也有跟│
│ │ │ 他們公司反應。 │
│ │ │(鏡頭此時面向數名現場服務人員。) │
│ │ │被 告:電話中大家說得一清二楚,結果我來他│
│ │ │ 們沒辦法修理,騙我,你沒有保固就沒│
│ │ │ 有保固,叫我換什麼線組(此時被告係│
│ │ │ 面向甲○○說話),我昨天就跟你說,│
│ │ │ 線組我沒有要換,就按原本的線就好,│
│ │ │ 有保固我就要過來,你本來跟我說兩 │
│ │ │ 千五,我說不然你就照兩千就好,你問│
│ │ │ 八德是不是說的一樣,結果你來跟我說│
│ │ │ 不一樣,那我就不用來了啊,我油錢、│
│ │ │ 工錢和我所損失的,我可以對他提出詐│
│ │ │ 欺,讓法院來裁決。 │
│ │ │男 聲:沒關係,那是你的權利。 │
│ │ │李警員:大哥,冷靜,冷靜一點。 │
│ │ │被 告:好。 │
├─┼────────┼─────────────────────┤
│4 │00時03分01秒起至│李警員:你今天是要來換什麼? │
│ │00時06分55秒止 │被 告:我要修理壓縮機,冷氣機,…(至影片│
│ │ │ 時間6 分55秒止,被告敘述昨日與維修│
│ │ │ 廠、甲○○聯繫維修之過程,被告認為│
│ │ │ 維修廠坐地起價,對方欺騙)。 │
├─┼────────┼─────────────────────┤
│5 │00時06分56秒起至│李警員示意被告轉其右側維修廠人員發言一下,│
│ │00時07分23秒止 │被告說好後,但隨即又打斷該人員發言,此時有│
│ │ │1名 女性聲音(下稱王警員)表示「大哥,他現│
│ │ │在要跟你解釋,副廠長要解釋,你先聽他講一下│
│ │ │。」,李警員亦同時表示讓副廠長先向被告解釋│
│ │ │。 │
├─┼────────┼─────────────────────┤
│6 │00時07分24秒起至│副廠長開口向被告解釋到一半後,被告再次打 │
│ │00時08分33秒止 │斷其發言並指向畫面外稱「我覺得他有詐欺啦」│
│ │ │,李警員請被告不要打斷副廠長說話,被告仍不│
│ │ │斷說話,王警員及李警員不斷勸其冷靜並聽副廠│




│ │ │長解釋。 │
├─┼────────┼─────────────────────┤
│7 │00時08分34秒起至│王警員:那你的需求是什麼? │
│ │00時12分12秒止 │被 告:他對我公然污辱,要提告(指著現場1 │
│ │ │ 名人員)。 │
│ │ │王警員:你有錄音錄影嗎? │
│ │ │被 告:現場這麼多人有聽到,我也可以要求法│
│ │ │ 院,來調查所謂的人證部分,是不是? │
│ │ │王警員:你的人證是指哪一些人? │
│ │ │被 告:toyota的一個,所謂的一個,丹鳳營業│
│ │ │ 所,現場很多人在聽,我認為是公然污│
│ │ │ 辱,如果是私底下,我舉證,這麼多人│
│ │ │ 在聽,不然叫他們做筆錄啊,就是要提│
│ │ │ 告才要做筆錄啊,剛剛你有沒有譙? 有│
│ │ │ 譙嗎?你有譙嗎?不然要送法院裁決啦│
│ │ │ ,你有罵嗎?(另名維修廠人員上前請│
│ │ │ 被告不要那麼生氣,不要那麼激動,並│
│ │ │ 問被告知道什麼是公然侮辱嗎) │
│ │ │被 告:不用說這麼多,你法官嗎?你是法官嗎│
│ │ │ ?你現在是要阻礙案件?你是不是要阻│
│ │ │ 礙案件?(面向維修廠人員)你不要摸│
│ │ │ 我的手喔。 │
│ │ │李警員:大哥你先不要那麼激動,你先冷靜聽我│
│ │ │ 們說。 │
│ │ │被 告:(面向維修廠人員)不然你有什麼啦。│
│ │ │李警員:(聲調提高)大哥大哥,冷靜一點好│
│ │ │ 嗎,我跟你講。 │
│ │ │(維修廠人員向被告表示現在是要跟我吵嗎,被│
│ │ │告回以不然你要怎樣?該人員隨即稱,喔我好怕│
│ │ │,你恐嚇我,幹。) │
│ │ │被 告:你看,他又罵我了。現行犯吼。 │
│ │ │李警員:大哥你先聽我說,你今天這個事情就是│
│ │ │ 因為你車的問題… │
│ │ │被 告:好好不用說了,我要先做筆錄,提告了│
│ │ │ ,公然污辱兩個,先提告了。 │
│ │ │李警員:大哥你先聽說… │
│ │ │被 告:先來派出所先來派出所… │
│ │ │李警員:大哥你要不要聽我說。 │
│ │ │被 告:你說啊。 │
│ │ │李警員:啊你一直插話我要怎麼說… │




│ │ │被 告:我就要提告啊。 │
│ │ │李警員:(音調拉高)你先聽我說嘛。 │
│ │ │被 告:好你說你說。 │
│ │ │李警員:(音調拉高)一定要我兇你就對了。 │
│ │ │被 告:你現在是對我兇什麼。 │
│ │ │李警員:(音調拉高)啊我跟你說你又不聽。你│
│ │ │ 要我們警方幫你處理,(被告此時頭低│
│ │ │ 下撥電話)。 │
│ │ │被 告:我要提告你聽不懂喔。 │
│ │ │李警員:你要提告,我先跟你講一下事情的緣由│
│ │ │ ,你一直不讓我說。 │
│ │ │(被告手拿起電話) │
│ │ │李警員:你又講電話。 │
│ │ │被 告:我打110啦。 │
│ │ │李警員:你打你打。 │
│ │ │被 告:喂,110 喔,我剛剛有報一個丹鳳營業│
│ │ │ 所,中正路717 號,到了啦,問題是我│
│ │ │ 要提告,警察不受理啦… │
│ │ │王警員:你這句話不能隨便說,我們沒有不處理│
│ │ │ 喔,我們沒有說不受理喔。 │
│ │ │李警員:我們可以告你喔… │
│ │ │被 告:他就一直要跟我說,不知道要跟我說什│
│ │ │ 麼,他們現在是想要搓案件嗎? │
│ │ │王警員:欸我們沒有,你現在是在妨害我們的名│
│ │ │ 譽嗎? │
│ │ │李警員:你從頭到尾不讓我們說話,你要插什麼│
│ │ │ ? │
│ │ │被 告:(轉向李警員)你要跟我說什麼,我就│
│ │ │ 跟你說我要提告,你聽不懂嗎? │
│ │ │李警員:(聲調提高)我又沒說不讓你告。我就│
│ │ │ 跟你講… │
│ │ │被 告:這樣就好啊。 │
│ │ │王警員:請問你在妨害我們名譽嗎?我們又說不│
│ │ │ 讓你提告嗎? │
│ │ │另一警:我們沒說不讓你提告,我們是要了解事│
│ │ │ 情經過。 │
│ │ │被 告:(對電話)好好,謝謝(掛掉電話)。│
│ │ │王警員:我們有說不受理嗎? │
│ │ │被 告:我就跟你說我要提告啊。 │
│ │ │王警員:(聲調提高)我們有說不受理嗎。 │




│ │ │被 告:要受理,好啊。那就好了啊。 │
│ │ │王警員:我們請你聽我們講話,我們只是請你聽│
│ │ │ 我們講話,你聽不下去而已啊。是不是│
│ │ │ 。 │
│ │ │被 告:我認為你們是要關說。 │
│ │ │李警員:我關說什麼,我認識他們嗎。 │
│ │ │王警員:欸,這句話不能亂講,什麼叫關說。 │
│ │ │被 告:不然是要說什麼。 │
│ │ │王警員:請問什麼叫關說,你現在是公然的妨害│
│ │ │ 我們的名譽嗎? │
│ │ │被 告:你現在要跟我說什麼。 │
│ │ │王警員:你說我們直接關說耶。我們也可以辦你│
│ │ │ 耶。 │
│ │ │被 告:我就跟你說我要提告啊(情緒激動)。│
│ │ │王警員:(情緒激動)我有說不受理嗎。 │
│ │ │被 告:這樣就好啊。 │
│ │ │王警員:(情緒激動)那你說我關說是什麼意思│
│ │ │ 啊,蛤! │
│ │ │被 告:不然你現在是,我可以提告嗎? │
│ │ │王警員:(情緒激動)你說我們關說耶!你也在│
│ │ │ 妨害我們名譽,你知道嗎! │
│ │ │被 告:來調查來調查,我有權提告。 │
│ │ │王警員:(情緒激動)我有說我不受理嗎。 │
│ │ │被 告:要受理就好了啊。 │
│ │ │王警員:(情緒激動)那你說我們關說是不是妨│
│ │ │ 害我們的名譽了。 │
│ │ │李警員:先生先生,你等一下一併做我們的筆錄│
│ │ │ 啦。 │
│ │ │王警員:對。 │
├─┼────────┼─────────────────────┤
│8 │00時12分19秒起至│被告繼續表示要提告,李警員則稱被告妨礙公務│
│ │00時12分37秒止 │,王警員於一旁附和道被告係妨礙公務,要依現│
│ │ │行犯直接逮捕。 │
├─┼────────┼─────────────────────┤
│9 │00時12分38秒起至│李警員接近被告,被告問警員現在是要做甚麼。│
│ │00時13分49秒止 │李警員:現行犯啊現行犯。(影片可聽見手銬碰│
│ │ │ 撞的金屬聲) │
│ │ │王警員:你說我們關說啊,沒有的事實,你在,│
│ │ │ 不好意思,你現在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
│ │ │ ,我們依法可以做逮捕你的動作。 │




│ │ │王警員其後即告知被告相關權利,被告則表示要│
│ │ │報警。被告與110 通話期間,王警員不斷要求被│
│ │ │告配合警方之逮捕,否則將使用強制力。 │
├─┼────────┼─────────────────────┤
│10│00時13分50秒起至│警員將被告銬上手銬,期間其與警員們仍不斷爭│
│ │00時14分16秒止 │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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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