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633號
PCDM,110,簡,2633,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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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月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月香商業負責人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5行「 金兔公司」,均予刪除,並補充為「詹月香明知隨意為他人 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未實際掌控公司經營狀況,可能 會讓實際經營者在無須具名負責之情況下,利用虛設之公司 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 民國(下同)108年2月27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同意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圓仔』之要求,擔任斯時營業地址為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之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下稱金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復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簽名欄內簽名,使『圓仔』得 以領用金兔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兔公司明知於 10 8年7月至同年8月間」;第9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欲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 逃漏營業稅額」,更正為「使附表所示營業人得持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兔公司則以此不正當之方法 ,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487,935元」;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資料」,更 正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 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 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 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 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於如聲請附表所示之期間 ,接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 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 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 任公司負責人,理應監督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及流向, 並基於真實交易原則始可開立統一發票予他人,詎竟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 結果,並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亦造成國家財 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犯罪 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金額甚高、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
被 告 詹月香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四湖鄉?子寮65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月香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起迄至同年9月5日止擔任金兔工 具有限公司(斯時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下稱金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基於商業負責 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 稅捐之單一犯意,於108年7月至8月間,明知金兔公司並無 向附表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仍接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 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金兔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50張( 金額合計49,758,700元,稅額合計2,486,444元),交予該 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欲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 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月香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3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3385 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09年1月17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38819號書函暨 所附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資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 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金兔公司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及欠稅查詢情形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 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 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 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有最高法院92年台 上字第69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上開幫助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單一犯意下,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應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嫌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統一發│開立時│銷售額(元)│稅額(元)│統一發│銷售額(元)│稅額(元)│
│ │ │票張數│間 │ │ │票張數│ │ │
├──┼─────┼───┼───┼──────┼─────┼───┼──────┼─────┤
│1 │燕斯企業有│50 │108年7│49,758,700 │2,486,444 │50 │49,758,700 │2,487,935 │
│ │限公司 │ │月至10│ │ │ │ │ │
│ │ │ │8年8月│ │ │ │ │ │




├──┴─────┼───┼───┼──────┼─────┼───┼──────┼─────┤
│ 合計 │50 │ │49,758,700 │2,486,444 │ 0 │49,758,700 │2,487,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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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