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號
PCDM,110,易,6,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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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號
被   告 賈宜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110 年度易字第6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均更正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110 年度易字第6 號判決(下稱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有出 現贅載情形,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 文及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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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及更正後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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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判決第1 頁事實欄一,第一行「王聲輔」應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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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判決第1 頁事實欄二,第二行「歐怡蘭等」應更正為「歐怡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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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