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18號
原 告 周致揚
被 告 曹佑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30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 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 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 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 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 。
二、本件被告曹佑潔因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17日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1307號判決在案,惟原告周致揚既 已於同年9 月2 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 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