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377號
PCDM,110,審易,1377,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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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語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310
6 號、第13107 號、第13753 號、第1501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語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語瞳明知無交易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 之人均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依王語瞳指示前往超 商繳費或匯款。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語瞳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家誌王菩音曾庭毅與被害人王晟宇於警詢中之 陳述。
㈢被告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被害人王晟宇提供之超商繳費收據、網銀國際 「板橋老王8888」、「板橋老王16」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 向明細、告訴人曾庭毅提供之超商繳費收據、告訴人劉家誌曾庭毅及被害人王晟宇分別與被告間之臉書對話紀錄。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2 、 3 、4 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所為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為,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 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已當庭告知被告 前開法條,是無礙被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



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竟利用附表所 示方式詐欺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劉家誌王菩音曾庭毅 與被害人王晟宇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認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 業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迄未與與告訴人劉家誌王菩音曾庭毅及被害人王 晟宇達成和解或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4 所示各罪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自告訴人劉家誌詐得之新臺幣(下同)3,545 元、自告 訴人王菩音詐得之38,500元、自告訴人曾庭毅詐得之7,500 元、自被害人王晟宇詐得之15,0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未 扣案而未能發還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 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新臺幣) │ 主文 │
│號│ │ │ │
├─┼───┼───────────┼───────────┤
│1 │劉家誌王語瞳於民國109 年4 月│王語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提告│6 日,使用網際網路以臉│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書帳號「王語瞳」(嗣改│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
│ │ │為TungYu)刊登販賣遊戲│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
│ │ │點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布。嗣劉家誌見上開訊息│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後,與王語瞳私訊聯繫,│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語瞳劉家誌謊稱有點│ │
│ │ │數卡5000點可交易,致劉│ │
│ │ │家誌陷於錯誤,遂於109 │ │
│ │ │年4 月6 日18時44分許,│ │
│ │ │前往便利超商繳費3,545 │ │
│ │ │元,並提供繳費代碼與王│ │
│ │ │語瞳,嗣王語瞳將之儲值│ │
│ │ │至星城Online遊戲中「板│ │
│ │ │橋老王16」帳號內(認證│ │
│ │ │門號0000000000)。嗣因│ │
│ │ │劉家誌聯繫不上王語瞳,│ │
│ │ │始悉受騙。 │ │
├─┼───┼───────────┼───────────┤
│2 │王晟宇王晟宇於109 年9 月20日│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
│ │(未提│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告) │機之訊息,王語瞳見該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息後,則以臉書帳號「Wa│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ng Yu Tung」私訊王晟宇│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佯稱販賣手機,致王晟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疑有他,遂於109 年9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月20日7 時19分許及同日│價額。 │
│ │ │7 時46分許,依指示購買│ │




│ │ │全家、統一超商遊e 卡點│ │
│ │ │數共15000 點(價值15,0│ │
│ │ │00元),嗣王晟宇將序號│ │
│ │ │傳予王語瞳後,經王語瞳│ │
│ │ │儲值至星城Online遊戲中│ │
│ │ │「板橋老王8888」帳號內│ │
│ │ │(認證門號0000000000)│ │
│ │ │。嗣因王晟宇聯繫不上王│ │
│ │ │語瞳,始悉受騙。 │ │
├─┼───┼───────────┼───────────┤
│3 │王菩音王語瞳於109 年12月2 日│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
│ │(提告│,以臉書帳號「WANG YU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TUNG」私訊王菩音佯稱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賣價值38,500元之IPHONE│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手機,使王菩音陷於錯誤│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沒│
│ │ │,而於109 年12月3 日7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時11分許,匯款38,500元│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至不知情之陳良廷向中華│徵其價額。 │
│ │ │郵政申設之帳號00000000│ │
│ │ │549201號帳戶內。嗣王菩│ │
│ │ │音收到僅裝有泡泡紙之包│ │
│ │ │裹,始悉受騙。 │ │
├─┼───┼───────────┼───────────┤
│4 │曾庭毅曾庭毅於109 年12月4 日│王語瞳犯詐財罪,處有期│
│ │(提告│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手│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機之訊息,王語瞳見該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息後,則以臉書帳號「WA│;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NG YU TUNG」私訊曾庭毅│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佯稱要出售二手手機,致│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曾庭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於109 年12月4 日18時1 │。 │
│ │ │分許,購買價值7,500 元│ │
│ │ │之遊戲點數,並提供序號│ │
│ │ │予王語瞳王語瞳再持以│ │
│ │ │儲值星城Online遊戲中「│ │
│ │ │板橋老王8888」帳號(認│ │
│ │ │證門號0000000000號)。│ │
│ │ │。嗣因曾庭毅聯繫不上王│ │
│ │ │語瞳,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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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