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啓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5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羅淨芬告訴被告張啓偉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 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 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